《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申报条件

一、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

()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