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充分利用财政杠杆有进有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充分利用财政杠杆  有进有退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北京市财政局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任务,确定了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流向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要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近年来,北京市财政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一方面适应国际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使一些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另一方面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具体到实际工作,就是一手抓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淘汰落后企业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优化国有资本产业布局;一手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经济结构“升级式”调整

一、建立破产准备金,确保国有企业破产顺利进行,稳步推进国有资产在竞争性经济领域的退出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或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有利于疏通和逐步规范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减少亏损源,减轻历史包袱。由于企业关闭破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首都的社会稳定。而在职职工安置是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职工的再就业问题,特别是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

由于破产企业都十分困难,资金非常匮乏,无法用资金安置职工,只能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来安置职工。而企业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变现与职工安置之间存在“时间差”,这期间容易造成职工不稳定。即使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破产财产全部变现,也会出现因资产质量较差而变现资金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情况。因此,迫切需要有一定量的资金来及时支付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用以及破产费用,确保职工稳定和破产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推进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北京市财政自2000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拿出2亿至3亿元作为破产准备金,重点解决国有企业破产难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先行垫付的方式,解决“时间差”问题,确保破产程序能顺利进行;也可以通过拨款支付或借款后申请核销的方式,解决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变现值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财政托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入场交易、公平竞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变现,使产权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尽可能卖个好价。企业破产财产变现后的资金要上交财政专户,优先偿还破产准备金,保证了破产准备金的滚动发展,不至于坐吃山空。

为加强破产准备金管理,我们出台了《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0]901号),就破产准备金的来源、申请、审批、使用、归还、核销、清欠、监督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截止到目前,北京市财政总支出14.58亿元,涉及市属国有破产企业40户,安置职工3.2万人,确保了部分市属国有企业破产的顺利进行,有力地促进了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推行破产准备金制度以来,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是否设立破产准备金以及规模大小,须视本级财政财力、本级国有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国有资本战略布局而定,要“量入为出”,避免僧多粥少、寅吃卯粮。资金的来源可以是财政拨款,也可以是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者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

2、破产准备金的性质实际上是“周转”资金,是“救火”资金,是“借款”,而不是破产补助资金。因此,要树立“借债还钱”的观念,重点做好破产准备金申请、审批、使用、归还、清欠等工作,在程序上确保破产准备金的按时回收。

3、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的使用范围主要集中在计划内破产企业,而且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破产,需要进行特别处理,并注意规避资金风险。

二、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财政专项支持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北京市是一个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30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000立方米的缺水线,土地资源稀缺,中心区域的用地成本非常昂贵。因此,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只能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这就要求北京市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为高新技术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北京市先后对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制定了财政支持办法;同时,针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专利等企业经营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政策,直接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进行奖励等办法,着眼于吸引人力资源等各种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生产要素的流入;改善高科技园区和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对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从而吸引高科技企业的进驻。自2001年以来,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京财经一[2001]2356号)、《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8号)、《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京地税企[2001]694号)、《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01]44号)、《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京科政发[2001]165号)等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政策。

在上述政策的扶持下,20022003两年共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25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19344.01万元。这些项目集中在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环保和新材料领域。总的来看,这些专项资金投入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

具体表现在:12002年和2003年所认定的转化项目共创税87863.23万元,且呈高速增长态势。2002年比上年税收增长8%;2003年比上年税收增长36%

2、对认定的转化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带动了大量的社会投资投入到转化项目中来。如2002年认定的转化项目,当年落实专项资金6771.01万元,而项目同期实际完成投资168421.69万元。

3、由于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因而在客观上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

4、专项资金投入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据对394个转化项目的调查,这些项目提供了43474个就业岗位,对于缓解首都的就业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之,充分运用政策、资金两大调控手段,突出抓好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高新技术发展两个“亮点”,是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两个重大举措,也是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今后,北京财政企业工作要“高点定位,开拓创新”,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推动财政企业工作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