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09年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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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晋企发[2009]66

关于下发2009年山西省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各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建设新基地、新山西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我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设,现将2009年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重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稳定就业,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项目:2009年重点支持为装备制造业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特色产品项目:促进我省名、优、特产品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2009年重点支持食品加工业、玻璃器皿等特色产品生产项目;

  3、物流企业改造项目:2009年重点支持在物流中转密集的区域内建设的物流中心改扩建项目,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2009年重点支持能大量解决当地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5、其他项目:重大节能环保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软件开发、网络动漫等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信用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各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及企业信用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展征信、信用评级、诚信宣传、培训及融资交流合作。

  2、信息网络体系:完善省级网站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市级网站建设;开展企业上网工程;开发办公自动化系统。

  3、人才培育体系:中小企业银河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中小企业高级工商管理培训、中小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人才招聘与引进、编制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编印培训教材。

  4、创业辅导体系:各市要继续巩固现有省级创业基地,同时在现有创业辅导基地的基础上,选择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到50家,服务人员20人以上的单位上报省局,作为省级基地备选项目。

  5、法律援助体系: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中小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小企业维权服务,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三晋行”,政策法律培训、咨询,教材编印与设备购置等。

  6、行业协会体系:中小企业“金桥行动”与信息交流(交流与参考),会员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重点行业调研,省(市)际企业家交流合作,培训教材编印与设备购置等。

  7、技术创新体系:重点用于省级推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政策的调查研究,支持重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重点行业开展技术诊断、技术咨询服务。

  8、市场开拓体系:组织重点企业参加广州中博会、中国(苏州)国际中小企业交易会等大型经贸交流活动,境外考察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宣传,扶持部分地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形象、调研、策划、产品设计、市场推广、招商引资、展览展销等方面服务的机构。

  9、管理咨询体系:搭建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开展管理咨询、培训、企业诊断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活动,举办全省管理咨询业与企业家高峰论坛活动。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并以贷款贴息支持为主。

  1、贷款贴息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无偿资助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但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以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30%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根据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是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申报项目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3、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并通过具有审核职能的环保部门的环保评价。

  4、项目是2010年底前可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企业项目建设所需银行贷款已落实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达到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项目须符合《山西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2004460号)的要求。

  2、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同时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3、申报单位和项目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

  4、申报单位和项目要在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5、申报资金只能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项目开展。

  6、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有单位自筹资金或当地财政配套资金,两项合计一般不低于60%

五、申报要求

(一)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于2009928日前向省中小企业局及省财政厅分别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二份,共四份)。,申请报告要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见附件二),项目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纸质资料按照《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见附件一)的顺序制作,超过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12009年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否则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单位从山西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库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3、除太原市外各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不超过10项;太原市申报20,其中含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项。

(三)服务系统建设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认真填写《山西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三),按照属地化原则,向项目单位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2、各市按照各市服务体系项目分配情况表》(见附件四)的要求申报项目,不得超报

(四)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联系方式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发展规化处   许罡  5607189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安定  5607089

山西省财政厅             丁婕  4043939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山西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项目申请书

   4、各市服务体系项目分配情况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  资金  项目  通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9年827日印发